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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部门发文: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近日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最高检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两高两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为使封存内容更全面,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并且,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刑事诉讼法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