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广东江门一起保险诈骗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常某使用虚假身份资料,伙同被告人许某敏等人使用假公章、伪造虚假资料等方式夸大公司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超两千万元,该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1月9日,被告人许某敏辩护律师、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彬向南都记者表示,许某敏案属于刑事违法或是行政违法的界限仍不明确,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仍有争议。
检察院诉被告虚报夸大公司损失
李彬提供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江门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了2份财产综合保险单,保险内容包括房屋建筑、机械设备、电力低压设备、库存等。保险期间,因遭受台风袭击,该公司遭受损失,随后,公司法人代表兼实际经营者许某健委托被告人常某为公司代理人,办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事宜,并承诺给予常某理赔款一定百分比的报酬。
起诉书显示,审查查明,在保险索赔过程中,为获取高额理赔款,常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伙同公司财务主管许某敏等人共同使用假公章、伪造虚假资料等方式夸大台风对该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约2403余万元。
据起诉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常某、许某敏的刑事责任。该院认为,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律师:刑事违法或是行政违法界限仍不明确
被告人许某敏的辩护律师李彬介绍,在许某敏、常某等人向保险公司虚报夸大公司损失后,许某敏认为此事不妥,曾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上报理赔材料,并将与常某的交往过程、与其虚报理赔材料等情况向派出所报案。
李彬认为,判断许某敏案属于刑事违法或是行政违法的界限并不明确,其所在公司虽在常某的诱导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材料,但是该行为并未造成保险公司的任何损失,也未获得任何赔付。按照相关规定,许某敏有夸大损失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否进行刑事处罚还有疑问。
此外,李彬认为,目前诈骗金额的核定仍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诈骗是行为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但在该案中,其认为保险公司并未产生过错误认识,保险理赔员在理赔过程中,就已知晓常某曾有作假记录。
1月9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李彬介绍,此次庭审主要进行了质证,其也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庭上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许某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涉案金额的评估,及许某敏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等。
采访:南都见习记者 敖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