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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环节贯彻枫桥经验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6  来源:廉政与法治网

  一 研究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研究背景

  “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和发展,已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二)理论基础

  1.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他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通过对话化解矛盾纠纷,重构和谐的人际关系,哈贝马斯理论对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在于应当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实行高压统治。“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也在于注重说理,打造平等沟通交流的平台,形成管用的纠纷解决机制。

  2.自主治理理论。该理论结合制度分析和经验研究,分析探讨了“囚徒理论”“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一系列理论模型,并且从管理公共资源相关问题入手,创新自治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理论,为解决“公地悲剧”开辟了新途径,为避免公共事务衰退、公共资源可持续利用、增进共同福利提供了制度基础。

  3.公共治理理论。该理论淡化了传统公共管理中的垄断、高压和强制属性,主张政府、团体、企业、个人等各方注重挖掘自身潜力,充分发挥协同作用,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努力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加重视各种组织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建立紧密的务实合作关系,推动形成多元、民主、合作、共赢的公共行政。

  二 “枫桥经验”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元素

  “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不同时期“枫桥经验”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理论界和实务界先后使用“枫桥经验”“新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等概念来表述其不同阶段的内涵。

  (一)枫桥经验的相关概念

  20世纪50年代,浙江省诸暨枫桥等地就有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做法。20世纪60年代初,社会主义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枫桥干部群众经集中讨论,决定采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方式对“四类分子”进行改造,并取得了良好效果。1963年,毛泽东同志对枫桥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这一实践被总结为“枫桥经验”。

  “新枫桥经验”,一般泛指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八大以前,枫桥等地创造的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法。这个时期的“枫桥经验”总体上具有“管理”模式的特征,并向“治理”模式的新时代“枫桥经验”过渡。

  “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党的十八大以后在原有基础上创新发展起来的“枫桥经验”,具有鲜明的“治理”特征,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枫桥等地人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且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元素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元素包含:党建统领,人民主体,“三治”结合,共建共享共治,平安和谐。

  党建统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体现在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三个方面,强调党在社会治理中的统一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能力,必须贯穿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人民主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核心,体现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由人民来评判三个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体,“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人民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创造者,人民主体立场决定了“枫桥经验”的政治立场、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

  “三治”结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要义,体现在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个方面,鼓励把群众能够自己办的事交给群众,运用法治思维构筑底线、定分止争,强化道德约束,在基层治理中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引导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成员福利持续增进。

  共建共享共治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格局,体现在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共享是目标三个方面,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又互相促进,共建侧重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共治讲的是大社会观和大治理观,侧重党和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资源,打造全民参与的开放式治理体系,共享是在“共建”和“共治”基础上的结果。

  平安和谐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目标效果,是共建共治共享的逻辑延伸,“平安”是“和谐”的基础条件,“和谐”是“平安”的更高形态,无论是统筹社会治安、平安建设问题、矛盾化解问题、基层社会治理等,都具有目的性价值或者目标导向,这个目标就是“平安和谐”,符合习近平总书记的平安中国、和谐中国、法治中国思想。

  三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职能之间的关联

  “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涵盖了枫桥、诸暨、绍兴之外的人民结合本地实践,在学习运用“枫桥经验”过程中探索、创新和发展起来的新经验,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方法路径。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的熟人意识依然很强,“枫桥经验”为协调基层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雇佣关系等贡献了智慧方案,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1、“枫桥经验”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枫桥经验”以法治权威为后盾,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人民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过程中凝聚的集体智慧,从诞生之初的解决敌我矛盾至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以及实践中发展为普通民众的运用理性思维解决问题的本能,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动员还是自下而上的自治,都服务于国家法治,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枫桥经验”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当前社会矛盾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演变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复杂状态,且具备群体性强、对抗性强、突发性强等特点,如果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必然不堪重负,运用“枫桥经验”最大限度畅通社情民意通达渠道,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3、“枫桥经验”有益于促进和谐稳定。枫桥经验的实施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真正把群众作为治理的主体而不是对象,全面消除发展进程中的不安定因素,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纵观“枫桥经验”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是一个由点到面、扩大覆盖、变“盆景”为“风景”的过程,其本质属性在于人民性,最重要的成果和最鲜明的特点就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和智治支撑,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启发了思路。

  兴山县,隶属于湖北省宜昌市,是汉明妃王昭君的故乡,县域面积2327平方公里,总人口16.54万人,县辖2乡6镇、114个村(社区)。近年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在转化“枫桥经验”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推进法治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积极探索。

  (一)以自治为基础,激发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力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精准扶贫联系点峡口镇岩岭村距离县城古夫35公里,村域面积11.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900米,辖6个村民小组,共有农户399户1109人,其中贫困户183户542人,2018年已全部脱贫,顺利通过终极验收。

  帮扶脱困过程中,兴山人民检察院联合岩岭村“两委”围绕“枫桥经验”内核,在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基础上,坚持村民直接民主选举制度,村委换届选举体现了民意的真实表达,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村情实际,分别围绕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公共道德、乡风民俗等方面,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经全体村民共同认定后,制定了《岩岭村村规民约》,基本实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岩岭村村规民约》在实际运行中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村“两委”注重以情感人、依法办事,倾情关爱“三留守”、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多轮次开展佳节慰问和定期走访,实现老有所依,幼有所育,且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常年保持100%,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同时把“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相关内容和要求也写入了村规民约,比如,对森林植被保养、土壤水源保护、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并配套严格的奖惩机制,最大限度凝聚全村健康发展的合力。得益于适宜的村规民约正向推动,岩岭村在精准扶贫、生态环保、基础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相关经验在全镇推广。

  实践证明,注重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智慧中汲取发展的力量源泉,通过推行村规民约约束村民行为、保障群众利益、解决实际问题,对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法治为根本,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硬实力

  基层是依法治国的根基,法治社会最终要落脚在基层,一方面,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中,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作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托和基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的问题。

  聚焦兴山社会治安特点,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坚决打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缠访、闹访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应对涉林案件易发高发的现状,针对两伐案件中农村贫困人口较多的问题,正确区分当事人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明确打击重点和保护要点,积极实行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督促补植复绿,大力推行在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中宣传普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鼓励涉案村民主动转产和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注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妥善处理群众反应强烈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等特殊问题12起,同步深入开展法制宣讲,通过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方式,精心帮助各村培育了一批“法律明白人”,还自主打造了法制专栏《学习大家谈》,受众涵盖范围广泛,最近一期以“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为主题,通过组织全县教师开展法律宣讲、分享感悟等方式,有效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通过组织学法、引导用法、严格守法,把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法治成为群众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法治”“家常的法治”“管用的法治”,遵法守法成为基层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以德治为关键,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软实力

  兴山全县地貌结构为“八分半山一分田”,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并未发生根本改变,道德、习俗对规范、评价人们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厉行德治,通过道德评价约束人们行为,形成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联系点、帮扶村等村落为平台,在依法履职的同时,通过送法下乡、巡回法庭、结对帮扶等方式,联手村“两委”先行试点“枫桥经验”德治模式,根据“能扛事、有担待”的兴山精神,结合各村民情,提炼出“勤俭节约,勤劳致富”“互帮互助,共奔小康”等村级精神,在重要点位,张贴移风易俗主题海报、悬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语、刻画宣扬传统美德的壁画等,正民心、树新风,坚持“一个典型一面旗,一批典型带全局”的鲜明导向,深入开展“和美家庭”评选,以此弘扬好家风好家训,认真选树孝老爱亲、和睦相邻、脱贫致富等方面的先进典型,鼓励村民见贤思齐,彻底革除陋习,营造持续向好的发展氛围,村民矛盾纠纷大幅下降,常年无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非法上访事件发生,且婚丧喜庆事宜也大幅减少,2018年村民人情开支同比下降21%,人均收入和幸福指数实现双升,联系点和帮扶村实现村级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并进,相关做法获得县委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推介。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融入德治,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乡贤文化、道德榜样、家训家风、生活礼俗的教化作用,增强了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软实力”。

  (四)以智治为支撑,注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动力

  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社会主体在虚、实两个空间切换,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和秩序维护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对政法机关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的司法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智慧检务”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视角和新平台。

  近年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互联网+智慧检务”建设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兴山县情的实施路径,在联手政法机关共同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应用(雪亮工程)的同时,建成融合视频接待室、网络举报信箱、智慧信访平台于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做到了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有落实,有力确保无涉检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发生。针对兴山地形地貌复杂、森林资源丰富、矿山分布零散等特点,根据生态保护及检察工作发展需要,配置无人机、航拍仪等设备1套,通过多轮航拍精准勾勒县域重点资源分布图,建立动态保护模式,出现污染、破坏等情形,联动环保、水利等部门,第一时间反应、调查、处置,认真落实绿色发展第一要务。为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讲好检察故事,组建专职小分队2人,分门别类全域激活门户网站,并及时升级兴山检察微信公众号为服务号,畅通法律咨询在线通道,连线5名检察官24小时为基层群众答疑解惑,廓清模糊认识,实现“面对面”到“键对键”的转变,“脚板”与“鼠标”的有机结合,有力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在继承发扬“枫桥经验”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树立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数据驱动的理念,围绕矛盾化解、公共安全、执法司法、基层自治等方面,实行“互联网+”社会治理,在应用模式和服务模式上做了积极探索,释放出“互联网+”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新效能。

  五 “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路径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注重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对检察机关寄予了更高的期待,为更好的回应人民需求,着力彰显检察担当,迫切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新要求,紧扣“枫桥经验”内核努力打造“检察版”,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进程中实现新作为。

  (一)尊重群众首创,做好检调对接

  当前,检调对接工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大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同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独立机构、独立编制人员,检察院成立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与大调处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工作;二是专门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检察机关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检调对接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也配备专人,负责部门的检调对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上两种衔接机制均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不足也显而易见。一方面是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不够紧密,无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另一方面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在案件激增的普遍现状下,仍需派出检察人员专职从事检调对接,此举很难得到基层检察机关的认同和重视。通过构建检调对接平台新模式—尝试“请进来,走出去”的双向交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可有效提高“检调对接”质效。

  1、输入—在检察机关设立派驻调解室

  从节约诉讼资源,加强和发挥人民调解员积极作用的角度考虑,可借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派驻调解室的实践做法,请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调解室,让调解员进入轻微刑事案件调处一线,争取在审查起诉环节完成案件调处,实现案件分流。

  人员构成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种形式。专职调解员由人民调解组织选派2-3名调解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担任,吸纳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加入;兼职调解员由院内公诉、侦监、控申等部门派出一名资深业务骨干担任,这两类人员在释法说理、风俗人情方面均在行,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沟通过程中容易取得信赖。

  调处模式分为认罪和不认罪两个层次。一是认罪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侦监部门承办人可先自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则直接作出相应处理,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便将案件调解工作移交派驻调解室处理,由派驻调解员开展后续调解工作;二是不认罪且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对接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协同派驻调解室的专职调解员,为犯罪嫌疑人解读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将认罪赔偿取得谅解的诉讼利益告知犯罪嫌疑人,从而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调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2、输出—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室的作用

  对于一些涉及到乡村宗族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往往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家族扶老携幼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反映情况”也屡见不鲜,控申部门往往要求公诉、侦监部门承办人到场参与接访,承办人不仅要具体审查案件,还要疲于应对各种涉检信访问题,精力和专业都不占优势。相对而言,巡回检察室扎根基层,和老百姓接触多,对乡村、宗族情况更为了解,对于一些涉及到宗族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好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的前提在于做好双方家族的调解工作,因此可吸纳人民调解组织中兼任村干部、乡镇干部或镇村中具有较高威望的老人担任巡回检察室的兼职调解员,与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相配合,专职家族、邻里之间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将巡回检察室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站,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保持与时俱进,做优检察产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肩负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

  第一,把握“稳进”这个大局,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依法有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功夫。坚决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惩治“两抢一盗”、电信网络诈骗、涉枪涉爆、黄赌毒等犯罪。更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对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生态环保等领域犯罪打击力度。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强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健全源头预防涉企错案机制。从严惩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做好司法办案、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工作。完善监检衔接配合机制,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坚定法治信仰。

  第二,把握“落实”这个重心,推进重大部署落地生根。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规范行使职权,着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细化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抓实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推动改革在更高起点取得新突破,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量,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检察官履职尽责办好案。完善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符合条件的补进。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统筹研发智能辅助办案和管理系统,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助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第三,把握“提升”这个目标,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讨融入日常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抓得更实。大力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在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方面的优势,健全司法办案、工作指导、监督制约等配套机制。加大对民事诉讼中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力度,坚持不懈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办出具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增强民事检察工作实效。下大气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三)恪守为民初心,做细公益诉讼

  “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历长期实践发展,建立的一套顺时而变、因地制宜的社会治理优秀方法,将其结合至检察环节公益诉讼中,必将碰撞出新的火花。

  1.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传承“枫桥经验”本质

  郑板桥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人民群众不经意的心声体现了普罗大众最迫切的需求。现在,科学技术、网络通信迭代发展,我们周围充斥着互联网各方大数据,无意中忽视了来自人民的“小数据”。

  纵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史,不管是通过警民协作或者群众自发建立的组织,比如红枫义警、义务巡逻队、乌镇管家等等,不仅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充足的“小数据”,还就地化解了矛盾。在拓展“小数据”来源方面,基层检察院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推动监督重心下沉,真正深入到人民“大海”,采集源于人民的“小数据”,做到尽早抓、抓小事,促进排除公益侵害。例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社会网格建立检察网格,一体两用,构建覆盖全县21个乡镇街道、254个行政村的检察网格。再如,很多基层检察院推广的“公益观察员”,可能就是护林员,一旦发现公益受损,他就可以充当情报员等等。“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平台都在逐步建立,正式上线运行后,每个人都是“公益观察员”。得益于不同岗位、不同阶层的“小数据”,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工作得以稳中有进。

  2.联动融合多维聚焦,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2018年3月2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解释》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将英烈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通过“等”兜底,但进行“等内解释”还是“等外解释”还有待探索。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等”内,很多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健康行为还未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2019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1月12日,陕西省神木市煤矿井下发生事故,21人遇难;2019年2月23日,锡林郭勒盟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3月21日,江苏盐城市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波及周边16家企业,造成47人死亡、90人重伤。安全生产关乎企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势在必行。再如,高检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了很普遍的“骚扰电话”、“诈骗短信”。2018年上半年,宁波市120急救中心累计接到楼盘推销电话1600个,最多的一天90个,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宁波市检察机关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邀请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民意,以翔实数据有效证明“骚扰电话”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成功办理了该起案件。这就是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对人民呼声的有力回应。

  3.坚持以质效为生命,创新办案方法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受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鉴定时间长等因素制约,导致办案效率不高、司法资源消耗大,延误了环境修复、资源保护的时机。目前,河南等省份已尝试建立公益诉讼鉴定中心,加强对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探索解决当前公益诉讼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的瓶颈。

  当前多种复杂矛盾交织叠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无论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还是诉前督改,都应灵活应变,法律条文和沟通协作“双剑合璧”,始终和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同心同向,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为检察机关新职能,公益诉讼的发展还得检察机关长期探索实践,推进“枫桥经验”本土化,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融合联动机制、深化“互联网+”,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协调化解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才能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公益,彰显司法权威,促进公平正义。

  结束语

  本课题以“枫桥经验”为主线,结合当今时代特征,分别围绕“枫桥经验”的基本元素、演进历程、检察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并从检调对接、检察产品、公益诉讼等方面,尝试提出检察实践路径,期望可以为“枫桥经验检察版”做出微薄贡献。因时间、精力、人力等因素制约,本课题尚未涉及案例及实证,在今后研究中,可通过采用案例分析以及实证建模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枫桥经验检察版”。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

  [2]公丕祥.当代中国基层治理发展的动力机理[J].江苏社会科学,2018

  [3]眭鸿明.区域治理的“良法”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4]谢晖.论新型权利生成的习惯基础[J].法商研究,2015

  [5]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

  [6]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J].法治社会发展,2012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8]周恒,庞正.法治社会的四维表征[J].河北法学,2018

  [9]田雄.县域法治的“三门实践”[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

  作者: 章雪松(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许辰(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政治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