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8月1日电(武斌) 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1日举行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表示,条例将山西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开启了山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新征程’。”
据悉,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是山西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又一项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以国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乔锦瑞介绍称,条例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
根据条例,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回填或者有效封井。
此外,采暖、洗浴、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和开采煤层气等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体。回灌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我们将持续加强企业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立‘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对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严查重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处,取缔一处,震慑一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昇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山西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