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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阳县人民法院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法帮一号

  本网讯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法院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一直是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孜孜追求的目标。然而,法院的执行案件并非总能得到圆满执行,当面对通过全部执行措施仍不能得到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时,总感觉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辛勤付出的干警总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无奈,也会常常夜不能寐:我那么努力,做了那么多,还是没执行到任何财产,我做的工作还有价值吗?是我不努力吗?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从多人手中借款,用来资金周转,后来眼看资金链要断裂,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肆意挥霍借来的款项还早下手转移了自己的财产,在案件进入诉讼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无财产可追。该案中,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诚信的行为。

  【案例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车辆又未购买保险,被执行人家中一贫如洗,平日生活都没有保障,谈何几十万或更高的赔偿。该案中机动车意外发生事故,理应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同情,被执行人依法应当赔偿,但现实是无能为力。

  【案例三】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申请人曾随被执行人在建筑工地干活,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建筑行业整体不景气,被执行人无法向上级开发商、承包商要回工程款,债务层层传导,导致全业务线违约,加之被执行人突患疾病,劳动能力不断丧失,长远更无恢复的迹象。该案被执行人面对市场行情与个人疾病的内忧外患,也是无计可施。

  【案例四】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是一家私营公司,本就体量小,挂个牌子,租个营业场所,实际控制人深藏背后,安插无履行能力的人员充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运行一段时间就无影无踪,导致违约。公司制度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查人找物就像是大海捞针。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现象。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在经济往来中,要认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充分利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为以后的执行活动赢得先机;从法院角度来讲,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联合其他部门织好查人找物的网络,强化强制制裁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并做好宣传工作;从社会层面来说,要支持和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毕竟执行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法院执行人员没有神话故事里三头六臂、点石成金的本领。

  长路虽长,我们却已走了一大半。我们坚信,全社会携手共同努力,必将解决“执行难”,创建更好的诚信社会,实现法治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