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关于《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介绍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有关情况,通报2019年立法计划。
2018年是长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二年。一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长治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全年共制定出台四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是2018年长治市地方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一部“重头戏”。《条例》共七章52条,规定公安机关是长治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对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其他部门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条例》将长治市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规定长治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养犬要遵循犬只限养数量(每户限养一只)以及登记、年检、强制免疫等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要履行免疫、圈养(拴养)等义务,不需要登记、年检等;《条例》对无证养犬、不遵守携犬外出行为规范、养犬不免疫、饲养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十二条,重点对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确定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生产、经营、销售、运输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环节,规定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并要求城管、市容环卫、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有关工作。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46条,重点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以及其他污染等大气污染源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同时,对油气回收、餐饮服务、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畜禽养殖等其他污染问题的治理也作出规定,建立起符合长治实际的、较为全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体系。
《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共二十七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与奖励、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条例》针对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将“塑像”明确列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范围,提出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了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
今年,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将推动出台2部地方性法规项目,分别是:《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拟于6月初审)和《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拟于10月初审)。这两部法规草案分别由市园林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起草。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将《长治市湿地保护条例》列为今年立法预备项目。(记者 张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