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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边法院公开宣判盐边县首起污染环境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法帮一号

  本网讯 近日,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盐边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宣判。该案系盐边县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7年8月11日22时许,盐边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对盐边县某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坝基下的渗滤液通过临时管槽(一块铁质彩钢瓦)直接排入截洪沟,最终流入雅砻江。盐边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外排的渗滤液及时进行采样检测,经攀枝花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渗滤液是含重金属(铬、锌、铜)的污染物,系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是该厂渗滤液站管理人员,负责24小时对该厂的渗滤液进行巡查监管,经查,其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渗滤液直接外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本案中盐边县某厂应当对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按流程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但该厂却通过搭彩钢瓦使垃圾渗滤液不经处理通过彩钢瓦直接排放入江中……,盐边县某厂已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是该厂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该厂渗滤液的回收、处理及监管、巡查,系直接责任人员,其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