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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定的20%降至16%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人民网

  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为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具体配套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系列实招将能确保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让市场主体真正有获得感,为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提供有力支撑。

  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纪南表示,这次采取降费率的综合举措,尤其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以降到16%,力度是比较大的。其目的在于切实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也有利于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保体系建设的良性循环,增强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预计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8000亿元。”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记者分析,此次降费率应该说是我国建立社保制度以来降幅最大的一次,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是“稳就业”的重要举措,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倒逼机制,使养老金制度改革提速。

  “降低社保费率也有利于社保征缴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杜绝过去缴费比例高但征缴难、减免随意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同时,还可以缩小省际间社保缴费的不均衡性,促进省际间企业公平竞争、职工待遇公平,为促进人才资源在省际间的合理布局和均衡流动发挥作用,也必然对企业的跨地域投资、用工和业务扩展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两大配套措施再释利好

  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两项具体配套措施。

  “在社保缴费基数方面,鉴于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此次以‘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取代‘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将显著降低缴费基数,企业会很大程度上从中受益。”郑秉文说。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认为,进一步规范社保费用的征收其实也是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定劳动成本公平负担的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也是为了更合理、公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郑秉文指出,当前,我国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均存在一定的可降空间,此次政策的再次延长,对企业而言是又一利好。

  企业和职工将共同受益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这给企业和职工均吃了‘定心丸’,二者将共同受益。”郑秉文说。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相关要求表明政府要真正让利,为企业减负,防止地方政府把优惠政策“左手给出,右手又收回”。

  “从职工的角度来看,确保待遇不受影响的承诺将会起到很好的稳预期作用。”郑秉文表示。

  郑功成表示,社保待遇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波动呈现刚性增长,降费率不会影响到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和其他社保权益。

  张纪南指出,经过反复测算,降低费率后基金总体上仍能够保证收大于支,而且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78万亿元、全国社保基金已有2万亿元左右的战略储备,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正常发放。

  与此同时,郑秉文提醒,短期来看,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给养老金支付造成压力,但中长期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可能会面临压力。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提前研判,作出预案,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