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三八”妇女节当天,《劳动报》的一则报道,让人有些心塞:上海吴女士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聘,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胜诉,该公司向吴女士赔偿八千余元。
遭解聘的怀孕员工胜诉,说明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侵犯。因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实,这一判决结果也在提醒用人单位,招聘不能随便询问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公司解聘吴女士,直接原因是吴女士旷工,其实质是吴女士在应聘时承诺没有男朋友,几年内不谈婚论嫁,而今,半年不到就结婚、怀孕,让该公司觉得她在撒谎,违反了诚信原则,所以,不想继续录用她。按理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之本、生存之道。换言之,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也是为人处世的立身之本。如果一个人连诚信都不讲,确实不值得使用。
问题是,除了特殊的行业以外,一般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能询问和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无权过问劳动者个人的婚育情况。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显然,该公司所谓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该公司解聘吴女士的做法并不恰当。可见,遭解聘的怀孕员工胜诉,是一堂法制课,值得用人单位好好拜读。
当然,时下的企业岗位一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把未结婚的员工招聘进来,该员工既要结婚,又要生孩子,休婚假后,往往一两年左右还要休产假,这样长时间休假,会直接影响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增加公司的用人成本,一些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一万个不愿意的。所以,企业习惯于拒招未婚未育女员工,或者招聘进来后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殊不知,这种生育成本不是女性有意制造的,而是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使命所决定的,其休婚假、产假所产生的用人成本,不该由她们来买单。
鉴于此,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对策,谋求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为用人单位“减负”。比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发放生育补助、财政补贴等办法尽最大可能分担女员工的生育成本;或通过税收减免办法,补偿女员工在怀孕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用工减损等,以调动用人单位保障和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防止用人单位拒招女性求职者或随意解聘女怀孕员工,真正实行就业男女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