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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是民心工程
欧阳晨雨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光明日报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3个司法文件,涉及立案管辖规则、文书样式、办理期限等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势在必行的“民心工程”。现实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侦破周期较长、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很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甚至生活陷入困顿后,被迫走上申诉和上访之路。针对这种现象,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量的司法救助金,有助于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而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

  客观来说,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仅法院系统2018年就救助涉案困难群众5.7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但救助资金如何保障?救助对象如何确定?救助程序如何规范?救助标准如何统一?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基本原则等,将司法救助的内涵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扩展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领域的应急困难救助,在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上向前迈出了一步。

  此次发布的3个司法文件,不乏众多制度亮点。一是更加合理。在依职权告知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当事人自行提出救助申请的“启动权利”。

  二是更加严格。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有利于增强工作透明度,扎紧司法救助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制度漏洞。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发布则细化了立案受理、案件办理等流程,并确定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等规定,有利于提高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效率,防止“久拖不决”现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然,这里的严格,也是对申请者而言。根据规定,申请涉诉信访救助的,应当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这一举措的作用是,既能为当事人提供国家救助,又能防止信访“溢出效应”。

  三是更加贴心。尤其值得称许的是,最高法的司法文件,在规范程序的同时,还公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作为配套文件。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救助金发放表等文书样式,基本覆盖了司法救助的各环节,在实践中最急需、也最常用,有了这些文书模板,当事人提出申请,既规范,又省心。

  当然,这些制度并不“完美”,作为司法文件,虽然对各级法院有指导效力,但与法规还有差距。事实上,司法救助也并非法院一家之事。司法救助信息平台,以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的构建,还须群策群力。

  从中央决定到中央政法委发文,再到最高法三文件,不难看出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化的脉络,国家司法救助立法,也将为当事人带来更多福祉。